四海網首頁
當前位置:四海網 > 生活百科

女子回娘家被丈夫起訴 婚后沒有共同生活適當返還彩禮

2019-09-20 12:18:24來源:四海網綜合

  法官說法:

  結婚沒有共同生活的,應適當返還彩禮

  所謂彩禮是指男方為締結婚姻根據(jù)當?shù)仫L俗習慣贈送給女方的財物,通常包括禮金、金器等,彩禮少則幾萬,多則十幾萬甚至更多。

  彩禮法律性質上屬于一種附條件贈與,即以雙方建立夫妻關系作為贈與的前提條件。日常生活中,訂婚雙方“過禮”后因故未能成婚的情形較為常見,雙方因彩禮返還問題時有糾紛。根據(jù)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<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>若干問題的解釋(二)》第十條規(guī)定,符合以下三種情形應返還彩禮:(一)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(xù)的;(二)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(xù)但確未共同生活的;(三)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。第(二)、(三)項情形,應以雙方離婚為條件。

  本案中,錢某與周某登記結婚后,錢某僅在周某家中居住兩晚便獨自返回娘家,雙方為此發(fā)生矛盾,導致夫妻感情破裂,最終形成離婚訴訟。同時,由于雙方未能共同居住生活,錢某依法應返還彩禮。至于返還數(shù)額,可以根據(jù)離婚的過錯、財產使用情況、雙方經濟狀況等實際情況酌情處理。法官提醒,婚戀群體應樹立理性健康婚姻觀念,在彩禮給付上,女方切莫過高要求或跟風攀比,男方根據(jù)自身情況量力而行,倡導簡約、樸素、節(jié)儉的婚俗習慣。

  (原標題:新婚第二天回娘家被丈夫告了:肚里孩子是誰的?退彩禮!)

* 聲明:本文由四海網用戶yanfang原創(chuàng)/整理/投稿本文,生活百科欄目刊載此文僅為傳遞更多信息,幫助用戶獲取更多知識之目的,內容僅供參考學習,部分文圖內容可能未經嚴格審查,歡迎批評指正。
相關信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