周星馳前女友再曝分手細節(jié) 兩人經(jīng)常吵架在2010年3月正式分手
當時于文鳳決定離開兄長的公司,全職幫助周星馳。兄長關注她是否白白向周星馳付出,她就解釋會得到利潤分成,并指周星馳不信任婚姻,她這樣做不是為向周星馳逼婚,或逼迫他支付酬勞。周星馳的大律師盤問時向于文鳳提出質疑,指周星馳本身已有投資頂級物業(yè)的豐富經(jīng)驗,根本是于文鳳要向周星馳學習,而非由于文鳳輔助周星馳。對此于文鳳并不同意,她指自己在認識周星馳時雖無持有物業(yè),但從父兄處學到不少物業(yè)建筑與投資的知識。
對于雙方所簽訂的協(xié)議中,將她寫成月薪僅2萬港元的財務顧問,于文鳳解釋協(xié)議非由她撰寫,現(xiàn)在看不但酬勞不對,對其職責的描述亦不真實。她指當時公司方面提過,該書面協(xié)議有其稅務用途,她基于對周星馳的信任,沒多加注意便簽署。今天周星馳的大律師與于文鳳花費不少時間,去斟酌與周星馳討論分成協(xié)議所用的字眼有無差異。于文鳳堅持提及某些英文字眼,并***她與周星馳原來是用英語交談。她說:“我知道聽起來很可笑,但我跟他一起吃飯時都是說英語的”。
據(jù)悉,于文鳳的訴求涉及到2002至2010年間周星馳投資山頂豪宅“天比高”、大埔“比華利山”3個單位與5個車位、以及投資基金的獲利。于文鳳表示,當年雖然沒簽定合約,但雙方曾有口頭協(xié)議,讓她從周星馳的投資獲利中抽取10%分成。但周星馳指出,兩人交往13年,雖說過會把投資利潤分給她,但那只是戀愛中的情話,并非建立法律關系的承諾。而于文鳳一方則認為,于文鳳在2002年4月首次與周星馳的星輝海外簽約,成為星輝海外的財務顧問,每月薪酬2萬港元,當時雙方已有共識,于文鳳可從周星馳的獲利中分成,雙方最終在同年圣誕節(jié)商談后達成分成10%的協(xié)議。而就“天比高”項目而言,律師表示一開始周星馳就準備將其中一間獨立屋留作自住,故不應視作投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