妻子被丈夫家暴16年并轉(zhuǎn)移財產(chǎn) 13歲兒子多次目睹家暴過程
楊月受傷照片
家庭暴力不同于一般的人身傷害,它是一個反復發(fā)生、循環(huán)往復的過程。若只憑傷情鑒定來確定入罪,就會導致一個頗為滑稽的結(jié)果:只要不觸及輕傷、重傷或死亡這條高危線,施暴一次和施暴N次的結(jié)果,可能差不多。而刑法對輕傷認定門檻本來就很高——即使是骨折、性器官撕裂這樣級別的疼痛,也僅僅達到“入罪標準”,這加劇了懲罰結(jié)果和受傷害程度的不對等。對于那些沒有發(fā)生可見的肉體損害,卻常年忍受威嚇、辱罵等精神暴力的人而言,法律鮮有用武之地,他們更是有苦無處訴了。
鑒于此,有法律人士建議,應該增設專門的罪名,對家***為設定相應等級,只要符合條件,“常年反復毆打、威脅、恐嚇造成了受害者身心傷害的,就可以入刑”。這樣意味著,不再以傷情鑒定作為唯一入罪門檻,而是對受害者的身心遭遇進行綜合判斷,給出更為公正、更具有正義性的法律結(jié)果。
目前,無論是《反家暴法》還是地方性法規(guī),基本原則是以“預防為主”,強調(diào)將家庭暴力扼殺在萌芽中,公力救濟手段則相對軟弱。事實證明,僅僅靠警方的批評訓誡、人身保護令的頒布,難以對打人者構(gòu)成震懾。除了必要的刑事救濟外,也應該豐富對施暴者的追責和懲治手段。
例如,近日陜西省反家暴辦法草案規(guī)定,家庭暴力不以是否造成實際損害結(jié)果為前提;實施家暴受到相應處罰的,作為不良信息計入個人信用信息等。這個中的細節(jié)可能還有待商榷,但探討方向可取。若施暴者能因自己屢教不改的行為處處受限,勢必會有所收斂,不敢繼續(xù)作惡。
當然,對家暴受害者而言,最佳的保護辦法還是個人積極維權(quán),及時止損。然而,家家有本難念的經(jīng),對于那些沒有辦法、一時沒有勇氣從泥潭中脫身的人,法律也因給予她們應有的公正,完善懲治手段,讓施暴者為他們的惡行付出代價,以彰顯法律之尊嚴,撫慰受害者長年的傷痛和苦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