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安部決定驅逐鮑毓明出境 鮑毓明按最新消息結果
經司法行政部門調查,美國人鮑某某在華期間違反律師執(zhí)業(yè)管理有關法律法規(guī),情節(jié)嚴重,北京市司法局依法吊銷其律師執(zhí)業(yè)證書。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》第三條、第八十一條之規(guī)定,公安部決定對鮑某某驅逐出境。山東省煙臺市公安局依法執(zhí)行對鮑某某驅逐出境決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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鮑毓明涉**養(yǎng)女案調查結果公布:事件始末經過
9月17日,最高人民檢察院、公安部聯合督導組通報鮑某某涉嫌**韓某某案調查情況。經全面深入調查,現有不能證實鮑某某的行為構成**犯罪。
2020年4月以來,媒體網絡報道鮑某某**“養(yǎng)女”,引起社會極大關注。山東及江蘇、北京、天津、安徽等涉案地公安機關成立專案組,商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,對韓某某指控鮑某某**和媒體網絡反映的情況進行全面調查。最高人民檢察院、公安部組成聯合督導組,對徹查該案工作進行全程督導。調查工作以事實為依據、以法律為準繩,依法訊問、詢問當事人,走訪相關證人,固定提取各類物證、書證、視頻資料、電子數據,開展現場勘驗、檢查和檢驗鑒定。2020年6月以來,聯合督導組又對案件調查工作進行了全面復查,目前有關事實已經查清。
一、關于鮑某某、韓某某的基本情況
被控告人鮑某某,男,1972年6月出生,離異,美國籍,原籍天津,具有中美兩國律師資格,案發(fā)前系煙臺杰瑞石油服務集團副總裁兼首席法務官、中興通訊股份有限公司非執(zhí)行獨立董事,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強奸罪被煙臺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取保候審。
控告人韓某某,女,戶籍地安徽省太和縣,自幼隨爺爺奶奶生活,2015年隨父母租住江蘇省南京市。戶籍登記出生日期為2001年8月,實際出生日期為1997年10月。
調查發(fā)現,2015年3月,韓某某和其父親提供虛假出生證明和證人證言,申請更改了出生日期。經查閱韓某某學籍材料和歷史檔案,詢問相關當事人和韓某某親屬、同學、鄰居等知情人,并結合韓某某骨齡鑒定結果,查明韓某某真實出生日期為1997年10月。
二、關于鮑某某、韓某某的交往情況
調查發(fā)現,2014年4月至2015年2月,鮑某某在網上多次發(fā)布“收養(yǎng)”信息。2015年9月開始,韓某某為改善生活條件,通過QQ等多次發(fā)布尋求“收養(yǎng)”信息,并與多人聯系商談“收養(yǎng)”事宜。韓某某在網上看到鮑某某發(fā)布的“收養(yǎng)”信息后,主動與鮑某某聯系。2015年10月10日,鮑某某到南京與韓某某及其母親見面,兩人以“收養(yǎng)”名義開始交往并發(fā)展為兩性關系。2019年6月兩人關系破裂。期間兩人實際共同居住生活150余天,因感情等問題曾多次發(fā)生矛盾。在兩人交往過程中,鮑某某不知道韓某某真實年齡。經向民政部門了解,兩人不符合法定收養(yǎng)條件,未辦理收養(yǎng)手續(xù),不存在收養(yǎng)關系。